噪声分贝(dB)

1、声音
 
1.1 分贝的感觉
        当物体振动时,在它周围就会产生声波,声波不断向外传播,被人们听到成为声音。人耳的听觉下限是0dB,低于15dB的环境是极为安静的环境,安静得会使人不知所措。乡村的夜晚大多是25-30dB,除了细心才能够体会到的流水、风、小动物等自然声音以外,其他感觉一片宁静,这也是生活在喧嚣之中的城市人所追求的净土。城市的夜晚会因区域不同而有所不同。较为安静区域的室内一般在30-35dB,住在繁华的闹市区或是交通干线附近的居民,将不得不忍受室内40-50dB(甚至更高)的噪声。人们正常讲话的声音大约是60-70dB,大声呼喊的瞬间可达100dB。在机器轰鸣的厂房中,持续的噪声可达80-110dB,这种高强度的噪声会损害人耳的听觉,并对神经系统产生不良影响,长期还会导致神经衰弱、消化不良、听力下降、心血管等疾病。人耳的噪声听觉上限是120dB,超过120dB的声音会耳痛、难以忍受,140dB的声音会使人失去听觉。高分贝喇叭、重型机械、喷气飞机引擎等都能够产生超过120dB的声音。
1.2 人耳的感觉
        人耳听觉非常敏感,正常人能够察觉1dB的声音变化,3dB的差异将感到明显不同。人耳存在掩蔽效应,当一个声音高于另一个声音10dB时,较小的声音因掩蔽而难于被听到和理解,由于掩蔽效应,在90-100dB的环境中,即使近距离讲话也会听不清。人耳有感知声音频率的能力,频率高的声音人们会有“高音”的感觉,频率低的声音人们会有“低音”的感觉,人耳正常的听觉频率范围是20-20KHz。人耳耳道类似一个2-3cm的小管,由于频率共振的原因,在2000-3000Hz的范围内声音被增强,这一频率在语言中的辅音中占主导地位,有利于听清语言和交流,但人耳最先老化的频率也在这个范围内。一般认为,500Hz以下为低频,500-2000Hz为中频,2000Hz以上为高频。语言的频率范围主要集中在中频。人耳听觉敏感性由于频率的不同有所不同,频率越低或越高时敏感度变差,也就是说,同样大小的声音,中频听起来要比低频和高频的声音响。
 
1.3频率特性
        声音可以分解为若干(甚至无限多)频率分量的合成。为了测量和描述声音频率特性,人们使用频谱。频率的表示方法常用倍频程和1/3倍频程。倍频程的中心频率是31.5、63、125、250、500、1K、2K、4K、8K、16KHz十个频率,后一个频率均为前一个频率的两倍,因此被称为倍频程,而且后一个频率的频率带宽也是前一个频率的两倍。在有些更为精细的要求下,将频率更细地划分,形成1/3倍频程,也就是把每个倍频程再划分成三个频带,中心频率是20、31.5、40、50、63、80、100、125、160、200、250、315、400、500、630、800、1K、1.25K、1.6K、2K、2.5K、3.15K、4K、5K、6.3K、8K、10K、12.5K、16K、20KHz等三十个频率,后一个频率均为前一个频率的21/3倍。在实际工程中更关心人耳敏感的部分,大多数情况下考虑的频率范围在100Hz到5KHz。噪声治理中一般采用倍频程。如果将声音的频率分量绘制成曲线就形成了频谱。
        不同声源发出噪声有不同的频率特性,有些噪声低频能量很大,如气泵、齿轮转动机器等,有些声源中频能量很大,如轴承、冷却塔淋水声,有些噪声高频能量很大,如交直流电机、变压器、阀门等,但大多噪声往往是各种频率都有很大声音,而且没有任何规则。对于各种声学材料来讲,不同频率条件下声学性能是不同的。有的材料具有良好的高频吸声性能,有的材料具有良好的低频吸声性能,有的材料对某些频率具有良好的吸声性能,不一而同。隔声等其他声学性能也是如此。
 
1.4分贝dB
        分贝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讲是最难理解的,然而对于专业人士来讲分贝又是再熟悉不过了。分贝(dB)是以美国电话发明家贝尔命名的,因为贝的单位太大,因此采用分贝,代表1/10贝。分贝的概念比较特别,它的运算不是线性比例的,而是对数比例的,例如两个音箱分别发出60dB的声音,合在一起并不是120dB,而是63dB。分贝的计算较为复杂,叠加公式如下:
噪声分贝
更多的声音相加以此类推。
        根据以上公式我们可以得到:60dB+70dB=70.4dB,88dB+90dB=92.1dB,80dB+80dB+80dB=84.8dB,97.5dB-92dB=96dB,
使用分贝描述声音大大小被称为声压级,与后面讲到的声级不同,声压级是指在某个频率范围内的声音大小,任何声音,不同频率的分贝数可能是不同的。不能说某个声音声压级是多少,而必须说某个频率的声压级是多少。所有频率声压级的计权和是声级。就象考大学的成绩,不能说考了80分,而需要说语文考了多少分,外语考了多少分,这就是“声压级”,而声级是各科求和的“总分”。
 
2、声级
 
2.1等响曲线
       人耳非常特别,不同频率下相同声压级的声音听起来不一样响。同样50dB的声音,低频、高频听起来没有中频听起来响,而低频63Hz的70dB的声音,和1000Hz的50dB的声音,或和8000Hz的60dB的声音听起来一样响。把频率从20-20KHz听起来一样响的单频率声音的声压级画成一条曲线,叫做等响曲线。从等响曲线图中我们可以查到两个不同频率的声音听起来一样响时各自所需要的声压级。人耳的特点是,低频不敏感,响度低,高频也不敏感,而对中频比较敏感。在噪声治理中,必须首先将中频噪声的声压级降下来,同时低频和高频噪声也要相应地将下来,但允许其声压级比中频大一些。
 
2.2 A声级和C声级
        A声级的概念会使普通人感到迷惑。声级是将各个频率的声音计权相加(不是简单的算术相加)得到的声音大小。A声级又称为A计权声级,是各个频率的声音通过A计权网络后再相加得到的大小,A声级反映了人耳对低频和高频不敏感的听觉特性。例如,如果某声音100Hz的声压级为80dB,在计算A声级时,将按计权减去50.5dB,即按29.5dB来计算;若其1KHz的声压级为80dB,计权值为0dB,即仍按80dB计算。A声级的目的在于,A声级越大,则表明声音听起来越响。A声级分贝通常计为dBA。许多与噪声有关的国家规范都是按A声级作为指标的。
C声级又称为线形声级,是将各个频率的声压级直接相加得到的,它反映了声音的总能量。C声级大的声音表明噪声总能量大,但听起来不一定响。
 
2.3 等效连续声级Leq
        声音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恒定的,可能一会儿大,一会小。如,汽车通过时,噪声大,没有汽车时,噪声小。大卡车通过时比小汽车通过时声音大。又如,一部机器,虽然工作时噪声是恒定的,但它间歇地工作,它与一部同样噪声大小的一直连续工作的机器对人的影响不一样。声音存在变化时,在一段时间内的声压级的平均(不是简单的算术平均)能够反映噪声的“等效”影响,这就是了等效连续声级Leq。例如1分钟内,声音每10秒分别为80dB、83dB、86dB、82dB、90dB、92dB,那么Leq为80dB+83dB+86dB+82dB+90dB+92dB的和再除6。80dB+83dB+86dB+82dB+90dB+92dB=95.4dB,除以6的计算为减10lg6分贝,即95.4dB-10lg6= 87.6dB,也就是说一分钟内等效连续声级Leq=87.6dB。在一些环境噪声国家标准中,采用了Leq作为评价值。如果使用A声级的Leq,那么就是LAeq。
3、国家现行噪声标准
 
3.1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Aeq/dB

类别 区域 白天 夜晚
0 安静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 类标准5dB执行。 50 40
I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55 45
II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III 工业区。 65 55
IV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70 55
1)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 dB。
2)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3)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北京地区为白天6:00-21:59,夜晚22:00-5:59)
4)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3.2 GB1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标准限值等效声级 LAeq/dB

类别 区域 白天 夜晚
I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II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60 50
III 工业区。 65 55
IV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70 55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3.3 GB/T17249.1-1998《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
 
推荐的各种工作场所背景噪声级  稳态A声级 dBA

房间类型 dBA 备注
会议室 30-35  
背景噪声是指室内技术设备(如通风系统)引起的噪声或者是室外传来的噪声,此时对工业性工作场所而言生产用机器设备没有开动。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已有工作场所噪声问题的规划。适用于装设有机器的各种工作场所。
教室 30-40
个人办公室 30-40
多人办公室 35-45
工业实验室 35-50
工业控制室 35-55
工业性工作场所 65-70
 
3.4 GBJ87-1985《工业企业场区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

序号 地点类别 噪声限值dBA 备注
1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 90 1、本表所列噪声限值,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2、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按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值。
3、本表所列室内背景噪声级,指在室内无声源发声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态为常规状态)传入室内的室内平均噪声级。
2 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无电话通讯要求时 75
有电话通讯要求时
3 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车间的工作地点、计算机房(正常工作状态) 70
4 车间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70
5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通讯室、电话总机室、消防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6 长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中心实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60
7 医务室、教室、哺乳室、托儿所、工人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55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工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脉冲噪声除外)控制设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3.4 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
   民用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 dB(A)

建筑类别 房 间 名 称 时间 特殊标准 较高标准 一般标准 最低标准
住宅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白天   ≤40 ≤45 ≤50
夜间   ≤30 ≤35 ≤40
起居室 白天   ≤45 ≤50 ≤50
夜间   ≤35 ≤40 ≤40
学校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一般教室     ≤50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55
医院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白天   ≤40 ≤45 ≤50
夜间   ≤30 ≤35 ≤40
门诊室     ≤55 ≤55 ≤60
手术室     ≤45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25 ≤30
旅馆 客房 白天 ≤35 ≤40 ≤45 ≤50
夜间 ≤25 ≤30 ≤35 ≤40
会议室   ≤40 ≤45 ≤50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办公室   ≤45 ≤50 ≤55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部分重要条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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